载《中国基督教研究》2022年第19期
网址:https://ccspub.cc/jrcc/article/view/110
王梓(中央民族大学哲学与宗教学学院)
摘要:本文从文化人类学的视角出发,旨在探讨保罗书信如何通过借用和改造古罗马荣誉文化的关键概念和形象来建构早期教会。在简要介绍荣誉文化的特征之后,本文首先讨论了保罗如何使用荣誉文化中的家庭观念建构早期信徒的信仰身份,也就是信徒通过“信”获得上帝儿女的荣誉身份。其次,本文讨论了保罗如何使用荣誉文化中的互惠原则来建构信仰团契的观念,他不仅强调信徒应以道德的生活作为对上帝的恩典作出回报,而且肯定了作为上帝儿女的荣誉身份本身就是“义”的。最后,本文讨论了保罗如何回应荣誉文化中争竞夸口的问题,并突出了这一新的信仰团契在荣誉等级中的绝对价值。从文化人类学的视角来理解保罗书信中对信仰团契的建构,可以看到早期基督教信仰与当时社会文化的互动,同时也给予我们从一种新的群体性的视角来理解基督教核心观念的可能。
关键词:荣誉、保罗书信、早期教会
DOI:http://dx.doi.org/10.29635/JRCC.202212_(19).0006
从文化人类学的视角出发来理解新约文本,在最近的圣经研究中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关注。这种研究方法属于社会科学批判(social-scientific criticism)的一种,其初衷是使用特定的文化模型(models)来诠释文本,从而使诠释者得以聚焦于那些关键性的资料或证据,从而避免因诠释者自身的“文化滤镜”而可能发生的文本误读。以往的社会科学批判研究使用过许多不同的模型,例如社会阶层、权力结构等;而在最近二十年的研究中,文化人类学所提供的“荣誉-羞耻”模型得到了越来越积极的回应。这是因为一方面,这种研究视角为理解基督教与具体社会文化语境的互动提供了生动的范例;另一方面,这种研究不同于新教传统对个体信仰的强调,它使得人们能够从群体意义上来理解基督教信仰及其组织,因而在全球南方(global south)的基督教研究中备受瞩目。本文将在总结当代圣经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尝试从文化人类学的视角出发,探讨保罗书信如何通过借用和改造古地中海世界文化人类学的形象来构建早期基督教会。
在最近的文化人类学研究中,古地中海世界被描述为“荣誉与羞耻的社会”。学者们普遍认为,该社会的主要文化特征是对荣誉的追求(philotimia,“荣誉之爱”)。[1]早在古典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Aristotle)就在《尼科马可伦理学》中谈到,人们在做出行动选择时的两个动机是:荣誉与愉悦(3.1.11[1110b11-12]);而荣誉是其中最重要、最基本的考量。雅典的演说家伊索克拉底(Isocrates)在教导他的学生时同样指出,带有愉悦的荣誉是善好的,没有荣誉的愉悦是罪恶的(Ad Dem.17)。在新约时代,追求荣誉的文化特征变得更加突出。一世纪的罗马政治家、哲学家塞涅卡(Seneca)曾说过:“我们用来去论证其他观点的一个坚实信念是:这是荣誉的,并不出于任何其他原因,仅仅因为它本身是有荣耀的。”(《论仁慈》4.16.2)塞涅卡宣称,他那个时代的人会追求荣誉本身以及有荣誉的事情,而避免羞耻本身以及羞耻的事情。因此,他把荣誉理解为一个基础性的概念,对于他和他那个时代的人而言是一切思考和行动的出发点。也就是说,当人们选择某种行为而不选择另一种行为,支持某个人而不支持另一个人时,他所依据的价值标准是荣誉。一世纪晚期的修辞学家昆体良(Quintilian)也提到,荣誉是劝服听众接受或避免某一行动的基本要素(Institutes 3.8.1)。
一般来说,荣誉包括“荣誉感、在行动中对这种荣誉感的表达,以及其他人对这一行动的评价”[2]。一方面,荣誉是一种自我主张,表达了人们对自我价值的意识,是一个人感到自豪的权利。因而,荣誉往往在道德教化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正如我们经常在希罗的修辞学论著中所看到的,修辞学家们经常用来进行劝导的用语是——“这是荣誉的”,而非“这是正确的”或“这是对的”(参见,伊索克拉底,Ad Demonicus)。人们为了守护自己的荣誉或是获得更大的荣誉,而愿意在公共场合或私人领域中遵循相应的行为守则。这一点在圣经中也有所体现,《箴言》的作者就在鼓励人们追求公义仁慈时强调,如此行可以使人们获得“尊荣”(honor,箴21:21)。另一方面,荣誉作为群体对个人价值的肯定,与对特定社会身份的认可相关;在这个意义上,荣誉是一个群体性的概念。人们所宣称的荣誉不仅仅是对自我价值的肯定,同时也是一种自我“在他人眼中的价值”。因此,人们出于荣誉之爱,追求的往往是那些能够被群体价值观认可的行为。这两个方面有时会引发张力,因为自我价值并不总是能够与群体价值完全一致,在不同群体之间人们所推崇的荣誉行为和品格也经常存在差异。这形成了古希罗荣誉社会的基本矛盾,也就是,人们为了标榜各自的荣誉而夸口,进而引起群体间的争竞,甚至导致群体间的敌对与分裂;同时,这也成为早期基督教群体得以在古希罗社会的诸多亚文化群体中建立自身的荣誉价值,并以此克服荣誉文化的基本矛盾的契机。古地中海世界用来表达荣誉的词汇是非常丰富的。例如,光荣、荣耀、名声、名誉、赞美、恩惠、恩典、恩赐等,以及它们的动词和形容词形式。通过这些词汇我们可以看到保罗书信对荣誉文化的借用与回应。
一、荣誉与家庭:信仰身份的建构
在古地中海的荣誉文化中,荣誉的根本来源是一个人的出身。几乎无一例外,罗马的传记作家,如普鲁塔克(Plutarch)、苏维托尼乌斯(Suetonius)等,都是用他们所撰写的皇帝或其他贵族的身世家谱作为传记开头的。对犹太人而言也同样如此:“一个人的荣誉来自于他的父亲”(《便西拉书》3:11)。正如元老和骑士阶层的姓氏能够在希罗人中间获得尊重一样,来自“大卫之家”的人在犹太人眼中本身就具有更高的荣誉。相应地,对一个人荣誉的攻击或诋毁也通常会涉及到他的后代(太3:7)。
古地中海世界的家庭(household)[3]呈金字塔结构。在塔尖的是一家之长(paterfamilias),他是整个家庭荣誉的来源;在家长之下,是与他有着血亲关系的子女,然后是接受他恩惠的门客(受保护人)或得到他释放的自由民,家庭荣誉的最底层是家用的奴隶。家长作为家庭荣誉的来源具有不容质疑的父权(patria potestas),他不仅具有管理、维系和发展整个家庭的社会责任,而且被视为是家庭保护神的化身而具有宗教性[4]。事实上,希罗诸神祭仪的起源就来自于对家庭保护神的崇拜,这种信念和实践赋予了家庭以神圣性。家长也因此承担着家庭祭司的角色,新生儿需要通过特定仪式获得家长的承认和接受才能够正式进入该家庭[5],而家长对家庭成员具有法律认可的生杀予夺的权力。家庭成员主要是通过血亲关系(kinship)作为家长的儿女得以分享家庭荣誉,也可以通过收养关系作为嗣子或是通过赞助关系作为门客(受保护人)来分享这一荣誉。属于某一家庭(出身)这使得家庭成员能够成为该荣誉世代传承中的一环,得以在世界中定位,并获得自身价值的基础。相应地,作为对家长所分享荣誉的回报,家庭成员不仅需要完全地顺服家长的权威,还应对家长抱有虔诚(pietas)的态度。在普劳图斯(Plautus)《驴的喜剧》中,一位父亲看上了儿子心爱的姑娘,父权不得违抗,于是儿子只好拱手相让。宴席上,父亲让这姑娘坐在自己身边,问儿子是否介意,儿子悲哀地回答说:“我是您的儿子,我知道自己的职责,父亲。我不会有一字怨言。”在这段对话中,儿子悲哀的感情与他“作为儿子”的责任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在家长与家庭成员之间,衡量他们关系的是虔敬,只有在虔敬的基础上才会进一步产生外在的道德义务。
在家庭中所强调的荣誉等级的区分,以及这种区分所要求的虔诚,进一步延伸到古地中海世界的政治和社会生活之中,它既把整个社会都融合在一个“罗马大家庭”的荣誉之中,又强调了不同人群之间的差异。在帝国荣誉金字塔顶端的是罗马皇帝,在皇帝之下的是精英阶层,包括元老和骑士,他们被称为是高贵的、富有的和荣誉的,社会最底层的是占大多数人口的平民和奴隶,他们被视为是卑微的、贫困的和羞耻的。[6]罗马皇帝因为帝国提供“罗马式和平”的庇佑而成为帝国的“一家之长”,不仅具有最高的权威,同时也被视为帝国保护神的化身;而帝国的百姓因享有这一和平的恩惠作为被保护人进入到帝国的大家庭,并需要在帝国祭仪或皇帝祭仪中进行献祭,以表达他们对皇帝所提供庇佑的感激。
在这种荣誉的金字塔结构中,家长(以及恩主/皇帝)与家庭成员(以及被保护人/百姓)之间最基本的情感要素是“信”(pistis/fides)。一方面是家长的“信实”(faithfulness),他们能够提供与人们的期望相符合的荣誉、庇护或恩惠,另一方面是家庭成员的“信赖”(faith in),他们因分享家庭的荣誉接受恩惠而需要回报以虔诚和感激。
按照这一文化逻辑,早期基督徒相信他们被上帝收养成为上帝的儿女,或是接受上帝拯救的恩惠成为上帝王国的子民,并因此得享来自上帝家庭或上帝王国的荣耀(参见,加4:4-7;腓3:20;彼前2:9)。这种观念在早期教会形塑信徒的信仰身份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保罗特别强调,无论人们在世俗社会中具有何种荣誉身份——不分犹太人还是外邦人、自主的还是为奴的、男人或女人,他们都能够凭借“信”(faithfulness/faith in)而进入上帝的家庭/上帝的王国,并由此获得“上帝的儿女”/“上帝的子民”的荣誉身份,分享上帝作为一家之长或王国保护神的荣誉。在《加拉太书》中,面对信众对于外邦人是否需要先凭借割礼以及遵守律法而成为犹太人才能进入上帝家庭的疑惑,保罗特别指出,凡是“以信为本的人,就是亚伯拉罕的子孙”(3:7)。也就是说,这一新信仰的皈依者都因着“信”而具有了一个共同的祖先——亚伯拉罕。上帝早已与亚伯拉罕立约,叫万国都因着他而得福(3:8,也参见创18:18,22:18,26:4);亚伯拉罕由此获得的产业,传给了他的子孙,也就是基督(3:16);如今所有人(万国)都因着基督,进入到这个神圣的“血亲关系”之中,成为上帝与亚伯拉罕之约的受益者。在保罗看来,获得上帝儿女/上帝子民这一荣誉身份的唯一要素是“信”,这既指上帝的信实(faithfulness)——他将会履行与亚伯拉罕所立的约定,把拯救带给万国,也指信徒对耶稣基督的信仰(faith in)。因着“信”人们在自己的世俗社会身份之外获得了一个神圣的出身,这一出身不仅会将他/她带向未来将要成就的拯救,同时也使他/她在此世获得了神圣且巨大的荣誉,这一荣誉给予了他/她在世界中的重新定位,并成为他/她个人价值的新基础。
二、荣誉与恩惠:信仰团契的建构
在荣誉文化中,人与人交往的基本规则是“互惠原则”。互惠原则的核心是恩惠(grace)的循环。在上面的论述中我们所看到的家长、恩主或皇帝都是给予恩惠的人,属于施恩者;而家庭成员、被保护人(门客)以及帝国的百姓都是接受恩惠的人,属于受惠者。确保恩惠在施恩者与受惠者之间能够不断地循环,就是荣誉文化中的互惠原则。塞涅卡把这种循环想象为美惠三女神(the Graces, Χάριτες, beneficia),他写道:
“为何美惠女神是三个人,为什么她们是姐妹?为什么她们要手牵手?为什么她们面带微笑,充满了青春的活力并且是童贞女?为什么她们穿着宽松透明的衣服?有人认为,她们中一个代表了施恩,一个代表了受惠,另一个代表了报恩……为什么三姐妹手挽着手,围成一个首尾相扣的圆圈跳舞呢?因为恩惠在经过一次又一次传递后回到了施恩者手中;整个过程只要有一次中断就会破坏整个链条的美感,而持续不断地有序进行,就是最美丽的。然而在这一舞蹈中,大姐有着特别的荣耀,正如那些施恩者一样。她们如此年轻,这是因为关于恩惠的记忆是不该变老的。她们守身如玉,这是因为在所有人的眼里恩惠是如此的圣洁而一尘不染;她们穿着宽松的衣服,这是因为恩惠理应不受任何束缚;衣服的透明则象征恩惠希望被人看到。”(《论恩惠》)
互惠原则作为追求荣誉的具体行为规则,适用范围相当广泛。恩惠的施予与回报可以发生在个人与个人之间[7],例如一些大家庭的家长通过为其门客提供食宿而给予恩惠,这些门客则以为恩主写作诗歌或做家庭教师等回报恩惠;恩惠也可以发生在个人与群体之间,例如作为外邦人的百夫长为犹太人修建会堂提供恩惠,这些犹太团体就出面作为担保人邀请耶稣为他的仆人看病以示回报(路7:2-5);恩惠有时也发生在诸神与百姓之间,如皇帝作为罗马保护神的化身与帝国百姓形成的互惠关系。在社会不同层面所发生的这些恩惠的循环都需要被他人看到,因此恩惠的价值是可计算和衡量的,对恩惠的施予和回报需要符合相应地比例。西塞罗就曾敦促世人要成为一个好的恩惠测量员,加加减减以知道别人欠了我们多少、我们欠了别人多少(De Officiis, 1.59)。
更重要的是,施予恩惠与接受恩惠的双方都受到义务和债务的约束。[8]这意味着互惠原则在古地中海世界不仅是一种道德要求,呼吁人们具有诚实守信的品格;而且是一项社会责任,人们有义务严格恪守恩惠施予与回报的社会规则,从而使恩惠能够在社会交往中延续下去。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遵守互惠原则确保恩惠的传递与循环,这是对共同体利益的维系与发展,因而被视为是义的(righteous),正如西塞罗所说信与义是任何国家的共同基础[9]。与之相应地,如果没有遵循互惠原则,就会导致恩惠循环的中断,它所构成的群体关系也会从联合变为对立,那么这样的行为不仅会被视为是羞耻的(或“丢面子的”),而且会被称为是不义的(iniuria)。[10]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在荣誉文化中荣誉本身是一种公共的社会善好(social good),并在罗马的社会和法律结构中被制度化,因此正义(dikaiosynē/iustitia)就其目的性而言不只是与具体的行为相关,而是更直接地与荣誉身份相关。也就是说,在古罗马人看来,精英阶层因其所具有的荣誉身份而天然是义人,以至于在一些民事诉讼的案件中陪审团会做出有利于精英阶层的裁决,仅仅因为“以他们的荣誉很难想象会做出任何羞耻不义之事” [11];反之,受到鄙视的基督徒天然是不义的——“如果苔伯河漫过城墙,如果尼罗河没有灌溉田野,如果天空缺雨,如果发生地震饥荒,那么立刻就会有人高喊:‘把基督徒喂狮子!’”(德尔图良,《护教集》40.1)。
互惠原则及其所指向的群体性的“义”,构成了早期教会建构信仰团契的语境。这意味着“称义”不仅是在上帝与信徒个体之间建立联系,使信徒借着对耶稣基督的信仰而能够获得他/她来到上帝面前的资格;更重要的是,“称义”指向了一种获得团契关系的资格,这种团契关系不只是信徒个体与上帝之间结成的,而且也是因着上帝在信徒与信徒之间结成的。具体来说,信徒凭借着“信”(上帝的信实与对耶稣基督的信仰)获得作为上帝儿女的荣誉身份,这意味着:一方面,他们有义务对上帝拯救的恩惠做出回报。那么,信徒应该以什么作为对上帝恩惠的感激呢?保罗在《罗马书》12:1中劝导罗马会众:“我以神的慈悲劝你们,将身体献上,当作活祭,是圣洁的,是神所喜悦的,你们如此侍奉,乃是理所当然的”(也参见林前6:20)。把自己奉献给上帝,在祭仪中表达感激在荣誉文化中是“理所当然的”,但与常见的奉献祭牲的祭仪不同,保罗强调在这个新的互惠关系中,信徒作为接受恩惠者所要献上的报偿并不是牲畜或金钱,而是自己的“身体”(soma)。这个词在保罗的人类学词汇中用来表达人的整体性[12],这不仅包括个人的灵魂和肉体,而且还指人们在身体中与他人、群体以及上帝所发生的具体关系,可以说这包括了人的生命以及全部生活。换言之,过道德圣洁的生活是信徒理应付出的对上帝恩典的回报,由此互惠原则构成了基督教道德伦理的文化基础。另一方面,由信所获得的这种荣誉身份本身就指向了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进入上帝的家庭不仅获得了一种新的荣誉身份,也从这一荣誉根源中获得了“义”的地位,这种与其说是信徒个体的实然状态,不如说是信徒群体的应然状态,应当为义包含在他们作为上帝儿女的荣誉身份之中。正如保罗所教导哥林多会众的,“不义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国……你们中间也有人从前是这样;但如今你们奉主耶稣基督的名……已经洗净,成圣,称义了”(林前6:9-11)。
三、荣誉与区分:价值的重构
荣誉文化在整合整个罗马帝国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由荣誉所标识出来的等级以及不同等级间的对立和不平等,也得到了有意识地制度化[13]。通过荣誉而形成的人与人的区分(荣誉之阶[14])被复制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除了出身家庭之外,大到财富积累、职业选择、受教育程度,小到修辞技巧、服装配饰、宴席中的座次和谈吐举止等,都成为了人们彰显自身荣誉并与他人相区分的标识。甚至是在不同的文化群体之间也形成了不同的荣誉区分,在犹太人看来,撒马利亚人以及未受割礼的外邦人都是羞耻的;在埃及,作为统治者的希腊人则被认为比埃及本土人更有荣誉;对罗马人而言,包括犹太人在内的所有非罗马人,以及罗马帝国之外的化外人(参见,罗1:14)都是没有荣誉的。这种弥漫在社会生活各个角落中的对荣誉的彰显与区分促成了当时人们的两种主要行为方式:
其一是竞争。以荣誉进行区分在一定程度上表达了古罗马社会的可流动性,这一点在古典文化中是相当令人惊讶的。也就是说,一个人的荣誉状态不是不变的,人们可以通过后天的努力或选择在特定群体之中获得荣誉,实现荣誉等级的升迁。[15]例如,士兵如果展示出超乎寻常的勇气,那么就会被授予特别的荣誉;通过从事商业活动积累财富的自由民,虽然在出身上他依然背负着羞耻的记号,但可以通过向城市捐款或赞助大型的公众活动来赢得尊重;出身卑微的人选择加入有荣誉的社团同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自身的荣誉。但与此同时,这种获得的荣誉也可能在社会的挑战性活动中失去。人们可以对敌手发出挑战,要求他做出回应,如果他的回应失当那么他就会失去荣誉,而如果他回应得当也会因此获得荣誉。[16]在对荣誉的追逐和挑战中,形成了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竞争关系,使他人丧失荣誉、使自己提升荣誉是竞争背后的根本动机。
其二是夸口。在古地中海世界中,无论走到何处都会面对荣誉的区分,人们随时都要准备好为自己的荣誉地位争斗一番,于是那种毫无顾忌地自我夸示就成了人们血脉里流淌的本能。克瑞索托(Dio Chrysostom)曾形容罗马人说,那些出身优越的人一心要展示他们的高贵;而飞黄腾达的人则要极力掩饰自己的过去;发迹无门的人对他们的实际地位遮遮掩掩(Orationes 39.1)。普鲁塔克(Plutarchus)也说,“并不是所有人都想要从语言或智慧中获得权力,但是任何一个参与到公共生活中的人都无一例外的希望获得旧时代的那种尊严和名誉。”(Moralia, 816.A)这种对荣誉的自我夸示,深刻地表达了荣誉文化以自我为中心的特质。在不同荣誉身份的对立与竞争中,人们相互斗争,为群体的分裂和人与人之间的压迫和暴力埋下了契机。
这些问题同样地发生在早期教会当中。人们通过“信”进入上帝家庭,获得上帝儿女的荣誉身份,并由此有了“义”的地位,那么他们所获得这一新的荣誉身份与他们在世俗生活中所获得其他荣誉身份相比,哪个更有荣誉呢?或者,在这个荣誉的团契中,信徒以往所获得荣誉身份是否能够在这个新的团契中构成荣誉等级的区分呢?显然,年轻的哥林多教会就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当时的哥林多信徒受到世俗社会荣誉标准的影响,不仅相互夸口甚至结党纷争(参见,林前1:10-12)[17]。面对这样的情形,保罗首先告诫哥林多会众,在上帝家庭中评判荣誉与否的标准与世俗社会的荣誉标准是不同的:“犹太人是要神迹,希腊人是求智慧,我们却是传钉十字架的基督,在犹太人为绊脚石,在外邦人为愚拙”(1:22-23)。接着,他指出这两种评价荣誉的标准不仅不同,而且以上帝作为来源的这一荣誉是要颠覆世俗社会文化的荣誉价值:“上帝拣选了世上愚拙的,叫有智慧的羞愧;又拣选了世上软弱的,叫那强壮的羞愧。上帝也拣选了世上卑贱的,被人厌恶的,以及那无有的,为要废掉那有的”(1:27-28)。更重要的是,上帝的荣誉不仅仅是倒转罗马文化的荣誉,使那原来在下的变为在上的,原来在上的变为在下的;而是说上帝的荣誉揭示了罗马荣誉文化中以自我为最高价值的狂妄与短视。这一新的信仰以世俗人所鄙视的十字架的道理展示了上帝的大能和上帝的智慧(参见,1:18),正是在基督的十字架上,世俗社会中一切可以用来自我炫耀的荣誉标准都成为虚妄的,丧失了存在的根基。也正因如此,保罗最后总结道:“使一切有血气的,在神面前一个也不能自夸”(1:29)。对保罗而言,信徒在世俗社会中(因血统、财富、修辞技能等所获得)的身份,无论是尊贵的还是卑微的,都不影响他们在这一新的信仰团契中获得作为上帝儿女的荣誉身份,因此“各人蒙召的时候是什么身份,仍要在神面前守住这身份”;但与此同时,他们所拥有的这些世俗的荣誉身份既无法与作为上帝儿女的荣誉身份相比,也无法成为这个新团契中人们相互争竞夸口的依据,因为他们在这个新家庭中获得的荣誉是绝对的,他们这一荣誉的根基是“本乎神”,由此而来的新的荣誉标准是“使他成为我们的智慧、公义、圣洁、救赎”(1:30)。
四、结语
荣誉文化是早期基督教兴起的社会文化语境,因此荣誉文化不仅规训着罗马人的生活,而且也为新生的基督教提供了在罗马帝国境内发展的基本语法。从荣誉文化这一文化人类学的视角来理解使徒保罗对这个新兴的信仰团契的建构,可以使我们看到早期基督教与当时所处的社会文化之间的积极互动。保罗不仅广泛地使用了荣耀(荣誉)、家庭、恩典(恩惠)等荣誉文化中的核心形象,而且根据“信”与“义”这两个荣誉文化的基本线索来论证基督教团契的成立,从而把这一信仰的神话叙事自然地编织在罗马帝国的文化逻辑之中。信徒通过 “信”进入上帝的家庭,获得作为上帝儿女的荣誉身份,从而具有“义”的地位;信与义构成了早期教会的群体性(communal)基础。更重要的是,在面对荣誉文化自身存在的问题时,保罗给予了来自基督教信仰的回应,他强调这一信仰团契的荣誉根源具有绝对性,进而克服了荣誉文化以不同荣誉标准在人群中进行区分以及由此而来的可能的分裂与压迫的问题。
荣誉文化在本质上是一种强调群体性的文化,它与近代个体主义的西方文化传统截然不同。当我们从荣誉文化出发来理解早期基督教的“信”与“义”时,也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更关注共同体并强调教会论的神学诠释,这为我们在西方新教传统之外来理解基督教的核心概念提供了一种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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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克勤主编,《圣经人论》,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13年。
On the Construction of Early Christian Church in Pauline Letters: From A Cultural Anthropological Perspective
WANG Zi (Minzu University of China)
Abstract: From a cultural anthropological perspective, this paper aims to explore how Pauline letters constructed the early Christian church by borrowing and adapting key concepts and images from ancient Roman culture of honor. After a brief introduction to culture of honor, the paper first discusses how Paul used the concept of family to construct the early believers' identity, that is, the believer's acquisition of the honorable status as the children of God through faith. Second, the paper discusses how Paul used the principle of reciprocity to construct the concept of fellowship, not only by emphasizing that believers should live morally in return for God's grace, but also by affirming that the honorable status of being the children of God is "righteous" in itself. Finally, the paper discusses how Paul responds to the problem of boasting in the culture of honor and highlights the absolute value of this new fellowship of faith in the hierarchy of honor. Understanding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hristian church in Pauline letters from a cultural anthropological perspective reveals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early Christian faith and the social culture of the time, also gives us the possibility to understand the core concepts of Christianity from a new communal perspective.
Keywords: Honor, Pauline Letters, Early Christian Church
[1] 对古地中海世界的这一文化特征的判断,在当前的社会学和人类学研究中已成为一个基本的学术共识,相关研究可参见,J. G. Peristiany, Honor and Shame: The Values of Mediterranean Society (London: Weidenfeld and Nicolson, 1966); B. J. Malina, The New Testament World: Insights from Cultural Anthropology (Louisville: Westminster John Knox, 1981); David. D. Gilmore, Honor and Shame and the Unity of the Mediterranean (Washington: American Anthropological Association, 1987); David deSilva, The Hope of Glory: Honor Discourse and New Testament Interpretation (Collegeville, 1999);J. E. Lendon, Empire of Honor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7);Carlin A. Barton, Roman Honor: The Fire in the Bones (Berkeley, 2001)等。
[2] J. Pitt-Rivers, “Honor”, in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the social sciences, ed. David Sills, vol.6 (N.p.: Macmillan, Free Press, 1968), p.503.当代社会科学研究常常把荣誉(Honor)解释为一种权利(Right)。J. Pitt-Rivers强调荣誉是一种“身份的权利”(right to status),参见,他的The People of the Sierra (London: Weidenfeld & Nicolson, 1954); “Honor and Social Status” in Honor and Shame, ed. by J. D. Peristiany, pp. 19-78,他对地中海世界传统价值观念的人类学研究,对于当代荣誉研究而言是开创性的。L. W. Summer将荣誉与自由-权利(liberty-right)相对,提出这是一种“主张-权利”(claim-right),参见他的The Moral Foundation of Right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7)。而Alan R. White和Frank Henderson Stewart则偏重于强调权利本身,认为荣誉就是一种权利;White指出,荣誉是一种“权利的名称”(a title to right),参见他的Right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4)。Stewart强调荣誉是一种权利而不是对某种特定事物的权利,但他也承认可以把荣誉视为是“尊重的权利”(right to respect),参见他的Honor (Chicago & London: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4)。
[3] 在古希腊语和拉丁语中,并没有一个专门形容现代人所讲的那种“共同居住的、拥有主要血缘关系的群体”(the co-residential, primary descent group)这一家庭(family)概念的词汇。参见Halvor Moxnes, ‘What is Family? Problems in Constructing Early Christian Families’, in Constructing Early Christian Families, ed. By Halvor Moxnes (London: Routledge, 1997), pp.13-41。在古希腊文献中,常见的是οἰκονομῖα,意思是“家族管理”(the management of households)。与城邦的政治学相对应的是家庭的经济学,因此这个词与房子οἰκός这一财产相关,指得是一家之主对物质财产的占有,有时也指家庭中所有处于家长权威之下的家庭成员,包括妻子、孩子、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以及奴隶和仆人(后一种含义主要是在亚里士多德的作品中出现的)。在拉丁语中,一般认为和家庭相关的词汇是familia和domus。但实际上,familia指得是处于家长权威之下的财产和家庭成员;domus则指家族(household),所有生活在这个家里的人以及这个家庭的世系血统。但这些古典语词所指的多是规模较大、结构较为复杂的大家族,他们主要是通过血缘关系而联系在一起的,与之相应的是一种鲜明的家长制(patriarchy)特征。正因为没有描述穷人家庭或核心式家庭(nuclear family)结构的词汇,我们对当时社会中这方面的情况所知甚少:既无从知晓罗马世界中下层百姓是如何组织他们的家庭生活的,也不知道这种核心式家庭是存在于家族之外还是之中,因此在这里我们所谈论的主要是这些通过血缘关系联系在一起的大家族。
[4] 但这种宗教不包括任何冲动的体验,它从未激发过人们要融入荣耀顶点之类的念头,它所要求的虔诚的情感一刻也没有超越过日常生活的主题。正是这样一种冷淡而无定型的宗教性从以血亲关系为基础的荣誉感中蔓延开来,支撑着整个古地中海世界的道德体系。
[5] 为了表达对新生儿的接受和承认,一家之主会为新生儿举行一种古老的仪式,即把孩子从地上举起来。参见,Eva Marie Lassen, ‘The Roman Family: Ideal and Metaphor’, in Constructing Early Christian Families, p.105。
[6] W. Ekkehard Stegemann and Wolfgang Stegemann, The Jesus Movement: A Social History of Its First Century (Minneapolis: Fortress Press, 1999), pp.57-58.
[7] 恩惠的施予与回报构成了古地中海世界最为基本的几种人际关系。首先,在不同社会等级的人之间施予和接受恩惠所形成的是恩主(保护人)与门客(被保护人)之间的关系,可参见,Dale B. Martin, The Corinthian Body, New Haven and Lond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5, p.42。其次,在相同社会等级的人之间施予和接受恩惠所形成的是朋友关系。如果因失信或未能及时回报而破坏了朋友关系,双方就会沦为敌人。在互惠关系上建立起来的朋友或敌人关系,是古地中海世界人与人关系的一种基本二元框架。可参见,P. Marshall, Enmity in Corinth: Social Conventions in Paul’s Relations with the Corinthians(Tübingen: J. C. B. Mohr, 1987)。最后,陌生的个人之间通过互惠所形成的主人-客人的关系还可以在他们各自所属群体之间建立联系。款待作为一种恩惠的施予与回报,可以在陌生人之间形成主客关系,借由这种主客关系款待双方所在的群体就由陌生者(敌人)转变为朋友,这也是古地中海世界的社会亚群体拓展自己生存空间的基本方法之一。可参见拙文,“款待仇敌:《罗马书》12:20的文化人类学解读”,《世界宗教研究》(2021年第五期),第117-126页。
[8] 正如Dio所说,“没有比许下的恩惠更有价值的了,没有任何债务能有如此高的利息。而且,可以说,这是一种借贷,由于延迟的报偿,恩惠转变为一种义务,那些默不作声的人对履行这项义务的要求要比那些哭天抢地的人更为坚决。因为没有任何一样东西能有这样的力量,在你几乎完全忘却的时候,仍能提醒那些亏欠你的人有如此的义务。”(Orationes, 40.3)
[9] 参见Teresa Morgan, Roman Faith and Christian Faith: Pistis and Fides in the Early Roman Empire and Early Churche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5), p.118.
[10] 一个典型的例证是罗马帝国的皇帝祭仪,皇帝通过保护帝国而成为整个帝国的恩主,并由此享有极高的荣誉,作为回报帝国的百姓为他献上祭牲。正因如此,当早期基督徒拒绝参与皇帝祭仪时,这种行为不仅被看作是具有政治上的异心,或宗教上的不虔诚,更重要的是这被认为打破了社会中恩惠的循环,由此破坏了帝国的团结,是不义的。
[11] T. H. Marshall, Citizenship and Social Class (Cambridge, 1950), p.30.
[12] 参见拙作,“身体、创世与拯救:试析保罗人论中的身体观”,载杨克勤主编,《圣经人论》(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13年),第106-123页。
[13]小普林尼直言不讳地指出,如果混淆了这些区分,那么没有什么要比平等本身更不平等的了(Ep.9.5)。西塞罗更是直截了当:必须保持等级。(Pro Plancio,15)当然,这些可供参考的古代文献绝大部分均出自享有一定身份地位的男性社会成员之手,他们对待等级阶层的看法恐免有偏颇。但是从一些对日常生活的记载中,我们仍可窥知下层百姓对等级阶层的肯定程度。Dio曾谈到人们对服饰的态度:不合身份的衣着打扮总是会招致世人的嘲笑(Or. 72.1-2)这正如Arlandson指出的:“把每个人都放置在适合的位置上,这是对帝国社会结构之优势的最直观的肯定,而且它试图去影响帝国中的大多数人。⋯⋯贫穷的人或许憎恨这一原则,但在一次又一次公共事件之后,这一原则深深地烙在了公共意识之中。”(J. M. Arlandson, Women, Class and Society in Early Christianity, MA, Hendrickson, 1997, p.23)。
[14] “荣誉之阶”(cursus honorum)形成于公元前4世纪中叶,通常也译为“升迁阶梯”。这个官阶等级,包括财务官(quaestor)、行政官(aedile)、执政官(praetor)、最高执政官(consul)以及监察官(censor)。在共和国时代两名最高执政官是荣誉之阶的最高点;到了帝国时期官阶相应地发生了些许变化,但整体的趋势是,随着皇帝权威的不断集中,各级行政长官的权力逐渐消失,城市长官也最终成为在一定年龄和身份限制下皇帝对某人的忠心所给予的奖励,荣誉则越来越成为官场官阶中最为核心的内容。诸多古代文献表明,这些官职的职能——如果说它们有的话——不过是用以增强职位本身的仪式性,官职所代表的荣誉才是人们真正所追求的。小普林尼曾为一个名为Maturus Arrianus的骑士安排官职,他声明他唯一的意图就是要提升这个人的荣誉,他并不在意这个人获得哪一官职,只是希望这一官职一定要卓越(splendidum)而且不需要太多的工作(nec molestum)(Ep.3.2.6)。
[15] 参见,David deSilva, Honor, Patronage, Kinship and Purity: Unlocking New Testament Culture, Downers Grove: InterVarsity, 2000, pp.28-34.
[16] 在福音书中有很多这样的例子,法利赛人经常向耶稣提出挑战,意图动摇他在人们眼中的荣誉(如路13:10-17,可7:1-6)。尽管文士与法利赛人可能是礼貌地提出“无辜的”问题,但他们实际上是要挑战耶稣,目的是让他“丢脸”,并由此可以对他提出控诉。
[17] 关于这一结党的性质以及划分不同党派的依据,学界的讨论非常多,可参见,Stephen M. Pogoloff, Logos and Sophia: The Rhetorical Situation of 1 Corinthians (Atlanta: Scholars Press, 1992); Johannes Munck,Paul and the Salvation of Mankind, (London: SCM, 1959); Richard A. Horsely, Wisdom and Spiritual Transcendence at Corinth: Studies in First Corinthians (Cascade Books, 2008); Witherington III,Conflict & Community in Corinth: A Socio-Rhetorical Commentary on 1 and 2 Corinthians (Grand Rapids: William B. Eerdmans Publishing Co., 1995); Margaret M. Mitchell, Paul and the Rhetoric of Reconciliation: An Exegetical Investigation of the Language and Composition of 1 Corinthians, HUT28 (Tübingen: Mohr, 1991)。本文认为,在哥林多会众中间持续发挥影响的与其说是某些固定的党派或相互对立的群体,不如说是他们以知识、财富等各种标准不断与他人相区分、相疏离、相竞争的趋势。当保罗举例说“我是属保罗的”、“我是属亚波罗的”,他批评的重点不是“属……的”,而是“我”。哥林多基督徒以各种荣誉标准来显耀自己,这突出的表现了罗马荣誉文化中的自我中心。







